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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湛江男子当街行凶连捅女孩20刀后致其不治身亡警方已介入
    来源:火狐体育官方代理      发布时间:[2024-09-24 07:21:47]     点击次数: 37     字体大小[ ]

  12月9日,广东湛江发生一起凶案,一名年轻男子在大街上持刀行凶,不停用刀捅刺女方身体,女子倒地后男子仍不愿放过,事后男子迅速逃离现场,女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,男子现已投案自首,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!

  现场视频显示,一名身穿黄色上衣的男子,与一名全身黑色的女子,在大街上拉扯,随后男子将女子推至小区围墙边,左手控制女子后,右手从口袋中掏出刀子,不停对女子腹部进行捅刺。

  事中女子剧烈反抗并倒地不起,但男子仍然不想放过她,继续连续多次捅刺,事后男子迅速逃离现场,伤者经送医救治后不幸身亡!

  根据警方通报,事发时间为17时许,案发地点为湛江市赤坎区海湾路,作案男子黄某今年29岁,被害女子名叫陈某年仅20岁,事发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。

  凶犯于12月10日凌晨0时许,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女孩的犯罪事实,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  1.案发后,很多网友看着视频,表示没办法想象女孩有多么痛苦,不知道两人之间到底有何感情纠纷,竟然选择如此极端手段报复女孩。如果是情侣关系的话,怎么能下如此狠手?

  笔者认为,不论双方是啥关系、出于什么原因,即便女孩真有过错,也应该使用合理手段表达诉求,作为一名成年人,黄某持刀捅刺陈某,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。

  也就是说,不论出于什么作案动机,只会对其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,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定性,即不影响其罪名。

  注意,官方通报中用的词语是故意伤害案!很多网上的朋友表示疑惑,从黄某行为判断来看,应当是故意杀人罪,而不是故意伤害罪。

  事实上,两罪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同,故意杀人罪(既遂)应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,而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)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,显然故意杀人罪量刑更重,且优先适用死刑!

  具体到本案中,黄某持刀连续捅刺女孩,捅刺部位为腹部,正常人皆知这是人体要害,且黄某在女孩倒地后仍持续行凶,视频中能够准确的看出,捅刺不少于20下。

  犯案之后,黄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叫救护车,而是选择没有逃离现场,主观上对女孩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,客观上导致女孩不治身亡,因此作者觉得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更妥!

  当然,公安机关如此通报并无不妥,在案件侦办初期,警方对案件事实调查还不够深入,可以用比较保守的罪名,待查清事实后,可以变更罪名移送检方审查起诉。

  很多网友建议对黄某判处死刑,但笔者觉得大概率不会,并不是想袒护他,而是考虑各方面因素。

  首先,生命权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力的基础,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,处罚极其严厉,正如上文所述,应优先适用死刑,即便无法判处死刑,也至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  其次,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,要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予以区别,正常的情况下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,据此,黄某很难被判处死刑。

  此外,《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》明确,对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嫌疑犯,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,犯罪较轻的,还可以依法免除处罚。

  但需要注意的是,法律用语是可以,而非应当,且《意见》指出,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,可以不予以从宽处罚,最后具体该如何认定,要法院根据案情综合判断。

  综上所述,即使黄某具有自首情节,无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但若是认为情节恶劣的,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。

  另外,虽然作案动机不影响行为定性,但可能会影响量刑,也就是说,若陈某有过错在先,且过错行为与本案有因果关系,那就能对黄某酌情从轻处理。

  所谓过错行为,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,比如两口子之间一方出轨导致极端后果的,可以认为具有过错,但本案中,即使双方是男女朋友,若陈某只是想提分手,黄某因不同意而行凶,无法认定陈某具有过错,因婚姻自由,没结婚之前,男女任意一方都有权选择自身伴侣的自由。

  希望本案引起大家警醒!凡事三思而行,绝对不能冲动,否则非但没有办法解决问题,反而会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悲剧!